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各置團員十一人至四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團長
,一人為副團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就教育局(處)相關
人員派兼之;其餘團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
(派)兼之:
一、地方團各分團召集人。
二、學者專家。
三、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
四、學校代表。
五、機關代表。
前項第二款人員,於特教地方團,應遴選具有特殊教育專長者擔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相關人員兼任。
第一項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未設分團者,其團員免聘各分團召集人,
並得兼顧不同教育階段、科目或特殊教育類別之專業需求,增聘輔導員若
干人為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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