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預算,預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
質詳實說明表達。
政府捐助法人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次一年度預算報本部核轉立
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捐助法人年度預算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
二、第二項,參考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第三
點第三項第三款規定「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
依下列程序報送各主管機關:(三)其餘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
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將擬編之年度預算報送主管機關。」
明定政府捐助法人年度預算報本部之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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