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媒體提供時段頻道播放終身學習節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條文關聯

終身學習節目播放之時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無線廣播電臺:週一至週五應優先安排於晚間六時至十二時,或上午
    八時至十時內播出。
二、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或其他電子媒體:週一至週五應優先安
    排於下午二時至四時,或晚間十時至十二時播出。
三、電子媒體於假期、例假時得安排於特定視聽眾方便視聽之其他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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