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
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教育及運動輔
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申請後二星期內
,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通報網或網路中心所建置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得提供學校向支持
網絡各單位申請前項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並公告支持網絡各單位最
新訊息及動態。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將「教育輔助器材」修正為「教育
    及運動輔具服務」,考量體育課程應為教育之一環,爰第一項修正為
    「教育及運動輔具」。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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