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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機構、團體或個人推薦藝師候選人時,應填寫推薦書,載明候選人之履 歷、擅長技藝、特殊造詣,並檢附代表作品、證明文件或有關資料;必 要時得請候選人作現場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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