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份,向
本部為之:
一、再利用申請表。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運方式。
三、再利用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括再利用後衍生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
六、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七、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八、緊急應變計畫。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
(一)明定再利用申請之應檢具文件清單,將現行條文之再利用申請
表及計畫書移列至第一款及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至「教
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書」等文件格式,依修正條文第
十七條另行規定,以供申請單位依循。
(二)第二款,考量本辦法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雙
方共同檢具文件申請,為確保雙方合作申請意願,爰增訂第二
款「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文件。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第四款,參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與經
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已無「剩餘
廢棄物」名詞用法,配合修正為「衍生廢棄物」。
(二)第六款,為確保再利用產品品質穩定,增訂再利用機構須規劃
再利用產品品質品管規定,以利落實再利用產品品質追蹤與管
理。
(三)第七款,增訂「異常運作處理計畫」為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
應包含事項,以利掌握再利用機構因故停(歇)業之未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及衍生廢棄物清理計畫,以及再利用產品庫存量超
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四)第八款及第九款,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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