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二、未於學校住宿。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 身心障礙學生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無正當理由不利用第三條第一項 所提供之無障礙交通工具或已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一、修正第一項,因涉及資格相關要件,爰「條件」修正為「資格條件」 。 二、修正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