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二、未於學校住宿。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
身心障礙學生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無正當理由不利用第三條第一項
所提供之無障礙交通工具或已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因涉及資格相關要件,爰「條件」修正為「資格條件」
    。
二、修正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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