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本部應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
構定期為之。
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大學教育相
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
評鑑委員遴選及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與健全之組織
及會計制度。
〔立法理由〕 一、依教保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
鑑機構辦理辦理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第一項「組成評鑑會」已於
第七條評鑑程序規範,爰刪除第一項「組成評鑑會」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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