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責單位應視需要置專責人員,專責人員之分類及編制如下: 一、行政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二、輔導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人員若干人。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需求, 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四、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學習及生活上特殊需 求,經評估確須協助,且列入其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者,置專任、兼任 或部分工時人員若干人。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