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專責單位應視需要置專責人員,專責人員之分類及編制如下:
一、行政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二、輔導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人員若干人。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需求,
    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四、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學習及生活上特殊需
    求,經評估確須協助,且列入其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者,置專任、兼任
    或部分工時人員若干人。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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