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實習課程得依其實施場所,分為下列三種方式進行:
一、校內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工場、專科教室、實驗室或其
    他相關實習場所(以下簡稱校內實習場所)實習。
二、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每學期以六星期為限,在校外實習合作機
    構實習。
三、校內併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場所及校外實習合作機
    構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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