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84551B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第14條至第16條條文,並自107年8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
七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為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
分組、實施時段及師資來源,符合教育實務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實施分組教學之考量因素及每組人數。(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修正實習課程得於每星期固定節次分散實施,或在一定期間內集中實
    施。(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修正實習課程之師資得由該科合格之代理教師擔任,並增訂由兼任教
    師或代理教師擔任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學校校內實習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並得考量教學設備
、安全及空間等因素,實施分組教學。
前項分組教學,每班以二組為限;每組至少十二人,但情形特殊報各該主
管機關核准者,其每組人數,不在此限。
學校實施校內實習課程時,得辦理校外職場參觀,強化學生對職場之了解
。
〔立法理由〕
一、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草案)、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課程綱要(草案)及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實用技能學程課程綱要(草案),於實習科目之實施要
    點及教學注意事項,均註明實習科目得分組上課與否之規範,爰配合
    實務上實施分組教學之考量因素,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教育
    階段之課程,規劃於選修科目每班開班人數最低以十二人為原則,爰
    將現行第一項「每班人數二十五人以上者,得依課程需求分組上課,
    以二組為限」,修正為「前項分組教學,每班以二組為限;每組至少
    十二人」,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
三、現行第二項未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

實習課程,得於每星期固定節次分散實施,或在一定期間內集中實施;其
授課節數及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一、校內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星期
    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者,為一學分。
二、校外實習:實習時數達七十二小時者,始得採計為一學分,每學期以
    二學分為限。
〔立法理由〕
一、序文說明如下:
  (一)考量高級中等學校課程之實施,每週上課五天,每天七節,為符
        應學校排課之實務,爰將「時間」修正為「節次」,以資明確。
  (二)現行序文係實習課程「集中實施」或「分散實施」之規定,爰修
        正為「固定節次分散實施」或「在一定期間內集中實施」。
二、其餘未修正。

實習課程之師資,應由該科專任、兼任或代理之合格教師擔任,並得遴聘
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但由兼任或代理教師擔任者,以受員額限制、聘任困
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限。
〔立法理由〕
一、為解決高級中等學校在員額編制條件限制、聘任專任教師困難而未聘
    足等情事考量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得以
    聘任代理或兼任教師方式補足員額及滿足課務之需要,爰增訂由代理
    之合格教師擔任之規定,俾使擔任實習課程之師資資格明確。
二、復為維持實習課程教學之穩定性,實習課程應由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擔任為原則,以兼任、代理教師擔任為例外,爰增列實習課程由兼任
    或代理教師擔任之但書規定,明定以受員額限制、聘任困難其他特殊
    情形者為限。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
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前導學校試辦一百零八學年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新課綱,爰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