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內實習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並得考量教學設備
、安全及空間等因素,實施分組教學。
前項分組教學,每班以二組為限;每組至少十二人,但情形特殊報各該主
管機關核准者,其每組人數,不在此限。
學校實施校內實習課程時,得辦理校外職場參觀,強化學生對職場之了解
。
〔立法理由〕 一、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草案)、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課程綱要(草案)及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實用技能學程課程綱要(草案),於實習科目之實施要
點及教學注意事項,均註明實習科目得分組上課與否之規範,爰配合
實務上實施分組教學之考量因素,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教育
階段之課程,規劃於選修科目每班開班人數最低以十二人為原則,爰
將現行第一項「每班人數二十五人以上者,得依課程需求分組上課,
以二組為限」,修正為「前項分組教學,每班以二組為限;每組至少
十二人」,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
三、現行第二項未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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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課程,得於每星期固定節次分散實施,或在一定期間內集中實施;其
授課節數及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一、校內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星期
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者,為一學分。
二、校外實習:實習時數達七十二小時者,始得採計為一學分,每學期以
二學分為限。
〔立法理由〕 一、序文說明如下:
(一)考量高級中等學校課程之實施,每週上課五天,每天七節,為符
應學校排課之實務,爰將「時間」修正為「節次」,以資明確。
(二)現行序文係實習課程「集中實施」或「分散實施」之規定,爰修
正為「固定節次分散實施」或「在一定期間內集中實施」。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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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課程之師資,應由該科專任、兼任或代理之合格教師擔任,並得遴聘
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但由兼任或代理教師擔任者,以受員額限制、聘任困
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限。
〔立法理由〕 一、為解決高級中等學校在員額編制條件限制、聘任專任教師困難而未聘
足等情事考量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得以
聘任代理或兼任教師方式補足員額及滿足課務之需要,爰增訂由代理
之合格教師擔任之規定,俾使擔任實習課程之師資資格明確。
二、復為維持實習課程教學之穩定性,實習課程應由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擔任為原則,以兼任、代理教師擔任為例外,爰增列實習課程由兼任
或代理教師擔任之但書規定,明定以受員額限制、聘任困難其他特殊
情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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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
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前導學校試辦一百零八學年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新課綱,爰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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