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組織章程。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任務。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班級代表、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家長會副會長(以下簡稱副會長)
與家長會會長之職權、任期、選(推)任、解任及罷免。
六、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職權。
七、會議(包括選任、解任及罷免規定)。
八、經費及會計。
九、附則。
前項第五款事項,於依第十二條規定未置常務委員會者,無須載明常務委
員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第五款雖未要求家長會章程應於本辦法規定範圍內(第七條至
第九條、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班級代表、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副
會長之人數;惟為使選(推)程序進行更為順暢,家長會得於章程中
明定各類成員之人數,以利會員代表大會在選(推)家長委員前,先
議決由何人擔任主席,再依本屆家長委員會人數,進行選(推),以
避免爭議。
三、家長會常務委員、副會長以及家長會會長依第九條,可由家長委員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中選(推)出,惟於組織章程中,應配合
各校家長會需求與運作慣習,明定該校家長會選(推)前揭幹部之方
式,以避免爭議,併此敘明。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五款將家長會會長以會長簡稱之,於不同條文脈絡
下,容易引發其為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之「會長
」之疑義,爰予修正保留全稱,以資明確。
五、增訂第三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家長會未置常務委員會時
,常務委員無須載明於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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