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指學校有下列情形之
一:
一、最近二年內每個月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之月數,
累計達十二個月。
二、最近三學年度決算融資管制額為負數之次數,累計達三次。
三、最近三學年度決算扣減不動產支出前現金餘絀發生短絀之次數,累計
達三次。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指學校最近一
學年度決算報告揭露借款無法依償還期限還款、因無法償還而申請債務展
延,或雖未延長還款期限,而應償還本金及利息總額加總增加。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指依學校最近一
學年度決算報告預測二學年度內學校將發生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影
響校務正常營運。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序文之規定,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有影響校務
正常營運之虞,係由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為明確查核認定之主體
,爰酌修第三項文字。另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之資料,得由學校依
最近一學年度決算報告先行預測後,再報送學校主管機關審核,併予
敘明。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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