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必要時得另實 施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或在監(院、所 、校)檢驗。 前項檢驗以隨機檢驗之方式辦理者,其抽檢率每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但連續兩年之陽性檢出率均低於百分之一時,其抽檢率可降低至百分之 十。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將第一項之「在監(院、所)檢驗 」修正為「在監(院、所、校)檢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 說明三。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