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應自經濟部核發屬低污染事業認定函件發文之次日起一年內
,檢具下列書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
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經濟部認定屬低污染事業之函件。
三、擴展計畫書:詳述原設廠用地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及
增加土地原因、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使用現況、擴
展前後產品名稱與產品製造流程、用地變更後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鄰近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之影響說明。
四、擴展前後污染防治說明。
五、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六、原設廠用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登記謄本。
七、原設廠用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清冊及地籍圖謄本。
八、增加土地屬私有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其屬公
有土地者,應檢具土地所在地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勘察紀錄。
九、增加土地與原設廠用地間有水路或道路相隔者,應取具該水路或道
路相關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文件。
十、增加前後廠地及鄰近地區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
十一、增加前後建築配置平面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十二、綠地規劃配置圖、施工及規劃說明書,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
之一。
十三、鄰近農路、農業設施及灌溉排水系統圖及說明,比例尺不小於一
千二百分之一。
前項書件除第五款之書件應檢具五份外,其餘各款之書件應檢具八份。
第一項申請案件如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環保法令規定檢具相關
書件併同申請。
興辦工業人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者,經濟部核發之認定函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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