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用地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二、廠地及鄰近環境概況:
    (一)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說明。
    (二)鄰近農業灌溉排水設施說明。
    (三)申請範圍土地之周邊毗連土地目前使用現況。
    (四)用地變更後對鄰近道路影響。
三、土地使用計畫:
    (一)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二)土地使用地編定圖、表。
    (三)經建築師簽證,依據建築線指示(定)圖、容積率、建蔽率規
          定規劃之建築物與廠區配置,及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防火間
          隔規劃。
    (四)隔離綠帶或設施配置。
    (五)景觀計畫。
    (六)廢(污)水排放計畫:應具體規劃廢(污)水排放機制。
四、營運管理計畫:
    (一)計畫期程。
    (二)預期效益。
    (三)回饋金繳納機制;如採分期繳納者,檢附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
          人出具之回饋金採分期繳納應辦事項切結書。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
          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但
          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
          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用地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事項。
二、第一款基本資料包括:本計畫申請範圍、面積、土地使用分區、特定
    工廠登記產業類別、製程等及土地間水路或道路之通行同意或切結相
    關文件。若申請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因地政單位辦理地籍圖重測
    、段界調整等因素,致提出用地計畫時座落地段名、地號與特定工廠
    登記登載不相符,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前、後對照表併入用地計畫書基
    本資料中敘明。
三、第二款廠地及鄰近環境概況包括鄰近農業環境及灌溉排水設施、土地
    使用現況及用地變更後對鄰近道路影響等。
四、第三款土地使用計畫包括:相關使用計畫、使用地編定別圖表、符合
    建管、土地使用法規之建物及廠區配置(包括廠地規劃、隔離綠帶或
    設施配置、景觀計畫等)。其中,第三目規定,申請人除應檢附建築
    線指示(定)圖,以確認鄰接道路情形及臨路側退縮之規定外,為確
    認申請範圍內既有建築物與其餘周界鄰地境界線之關係,申請人應依
    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先行規劃防火間隔留設方式,納入用地計畫說明
    ,惟後續申請建造執照時仍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倘因未符合防火間隔
    之留設規定致須拆除部分廠房者,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符合建築法相
    關規定。另,第六目規定,申請人應具體說明未來實際衍生之事業廢
    水量、生活污水量以及處理方式,並於用地計畫核定前取得主管機關
    核發之排放許可或同意文件。
五、第四款營運管理計畫說明如下:
    (一)包括計畫期程、預期效益、回饋金繳納機制等,規定於第一目
          至第三目。
    (二)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及二0二五年太陽光電二千萬瓩設
          置目標,申請人應以實際廠房及附屬設施建築物屋頂層面積,
          依規定比例計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面積,並得於廠房或附
          屬設施建築物集中或分別設置,爰為第四目前段規定。
    (三)考量各工廠建物客觀條件不同,倘若有饋線不足、建物四周有
          遮蔽物致日照不足或建物結構特殊等不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
          備因素者,得出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
          能產業公會或協會評估之書面意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免予設置,爰為第四目後段
          規定。
    (四)申請人應於提送用地計畫時一併規劃評估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
          劃;於用地計畫核定後,申請人得以該核定文件作為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之一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使用之證明文件,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辦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完竣,申請人應於辦理工廠登記時
          一併檢附能源主管機關發給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成設置之證
          明文件。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免予設置者,自無須檢附,併
          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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