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受託機關(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
受託機關(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
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受託機關(構)應維持足夠資源以辦理受託事項乃屬當然,不待
    明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鑑於依本辦法辦理之委託屬行政委託性質,爰調整本條轉包、分包之
    用語,且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之項目如:研究實驗,得交由其
    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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