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分割費如下:
一、註冊申請案,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
    幣二千元。
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處分前
    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核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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