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溫泉取用費應專用於下列各款使用項目之一:
一、溫泉資源保育及管理。
二、促進溫泉資源永續發展及利用之研究發展。
三、推動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及產業發展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
五、所徵收溫泉取用費之行政管理。
徵收機關採溫泉取用量級距加收費率時,所增收之費用,應優先用於輔導
溫泉取供事業節水管理措施。
〔立法理由〕
為達成溫泉資源保育目的,並獎勵溫泉取供事業採用節水措施,爰增訂第
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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