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臺灣本島者,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於一百零五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
千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
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七百五十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
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於一百
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
幣一千元。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離島地區者,除另有規定外,其補助基準如下
: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於一百零五年一
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四千元
;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
尺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
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七百五十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二百五十元;於
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
新臺幣二千七百五十元。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實施地區,且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其補助基準如
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
前三項規定以外之其他型式集熱器之補助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
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四項之補助基準乘以有效集熱面積核算補助金額。必
要時,得考量申請用途、裝置地點及使用效能,核定或變更核准補助之有
效集熱面積。
〔立法理由〕 一、鑑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補助確實帶動產業發展及普及化,且產業技
術已臻成熟,為使國家資源得以持續作滾動式調整,回歸自由經濟市
場調節該產業之供需平衡,本補助將採逐步退場機制。
二、透過將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臺灣本島及離島地區之補助基準採
階梯式逐年調降,藉此降低產業對補助推廣之依賴,並減少民眾對補
助措施之期望,以緩和市場因停止補助所產生之衝擊,爰修正第一項
及第二項,並明定補助至一百零六年底為止。
三、考量部分離島地區已提出第四期「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其總期
程為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七年底止,為配合該方案之實施期程,爰增
訂第三項,明定設置於該方案實施地區且於一百零七年申請太陽能熱
水系統產品補助之基準。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遞移為第四項及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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