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分二階段獎勵:
一、規劃評估階段獎勵:完成規劃「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計
畫」(以下簡稱示範計畫)及辦理相關推廣宣導活動,示範計畫內容
如下:
(一)進行其所轄區域內具再生能源發展可行性之潛力場址調查、當
地民眾意願調查、商業開發或自用發電經營模式、再生能源發
電設備設置規劃(應含設置場址、設置類型、容量規模、每瓩
設置成本估算及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等。
(二)採自用發電無併網之示範計畫內容得增列儲能設備設置之規劃
(應含設置類型、容量規模、每瓩時設置成本估算及相關設備
費用預估明細)。
二、執行設置階段獎勵:完成規劃「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執行計
畫」(以下簡稱執行計畫),並於原住民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或含儲能設備)。
同一獎勵對象就規劃評估階段獎勵,以申請一案為限,就執行設置階段獎
勵,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且每案件辦理期程,不得重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
(一)為統一本辦法條文用詞,爰將第一款序文「原住民地區設置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計畫」修正為「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
設置示範計畫」(以下簡稱示範計畫)。
(二)為明確得增列儲能設備之設置態樣,修正第一款第二目文字。
(三)考量獎勵對象實際執行設置之需求,爰於第二款新增需完成規
劃「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執行
計畫)。執行計畫原則應依示範計畫擬訂,併予說明。
二、為鼓勵獎勵對象可分年逐步設置再生能源,爰修正第二項執行設置階
段不以獎勵一次為限,惟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且於案件辦理期
程內,同一時間僅得推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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