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分二階段獎勵:
一、規劃評估階段獎勵:完成規劃「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計
    畫」(以下簡稱示範計畫)及辦理相關推廣宣導活動,示範計畫內容
    如下:
    (一)進行其所轄區域內具再生能源發展可行性之潛力場址調查、當
          地民眾意願調查、商業開發或自用發電經營模式、再生能源發
          電設備設置規劃(應含設置場址、設置類型、容量規模、每瓩
          設置成本估算及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等。
    (二)採自用發電無併網之示範計畫內容得增列儲能設備設置之規劃
          (應含設置類型、容量規模、每瓩時設置成本估算及相關設備
          費用預估明細)。
二、執行設置階段獎勵:完成規劃「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執行計
    畫」(以下簡稱執行計畫),並於原住民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或含儲能設備)。
同一獎勵對象就規劃評估階段獎勵,以申請一案為限,就執行設置階段獎
勵,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且每案件辦理期程,不得重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
    (一)為統一本辦法條文用詞,爰將第一款序文「原住民地區設置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計畫」修正為「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
          設置示範計畫」(以下簡稱示範計畫)。
    (二)為明確得增列儲能設備之設置態樣,修正第一款第二目文字。
    (三)考量獎勵對象實際執行設置之需求,爰於第二款新增需完成規
          劃「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執行
          計畫)。執行計畫原則應依示範計畫擬訂,併予說明。
二、為鼓勵獎勵對象可分年逐步設置再生能源,爰修正第二項執行設置階
    段不以獎勵一次為限,惟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且於案件辦理期
    程內,同一時間僅得推動一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