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速船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航行國際航線之高速船,經驗船機構檢查符合其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以下簡稱高速船規範)者,由驗船機構簽發國際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附
件一)。
航行國內航線之高速船,航政機關得委託驗船機構檢查,符合本規則規定
者,由航政機關簽發國內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附件二);已向驗船機構
申請入級者,由該機構代為簽發高速船安全證書。
前二項由驗船機構簽發高速船安全證書者,應由其依本規則及高速船規範
施行檢查,並逐月將檢查報告送航政機關備查。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將高速船安全證書或副本置於船上處所。
〔立法理由〕
一、國際航線及國內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核發之權責單位。
二、參照客船管理規則與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 1.8.1規定,明定高速船應
    將證書或其副本置於船上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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