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動員實施階段,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不得記載錄製下
列內容:
一、危害社會治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事項。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原條文第二款所規範之國防、軍事、政治、外交均屬國家安全之
    機密,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為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另考量第三款規範內容
    已涵蓋原條文第四款,爰刪除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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