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不得記載錄製下 列內容: 一、危害社會治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事項。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原條文第二款所規範之國防、軍事、政治、外交均屬國家安全之 機密,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為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另考量第三款規範內容 已涵蓋原條文第四款,爰刪除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