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局得保留收取利用文化創意資產使用報酬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
,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文化創意資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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