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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行政院新聞局聞法字第1000920016Z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號公告第 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 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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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0430344262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