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 明文件,於每年二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三 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 於四月底前送本部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者(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 機構),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四月底前送本部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