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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企字第0900074415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1年12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企字第 0910078061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第8條;刪除第2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企字第 0940700527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 141353號公告第 6條第3項、第4項、第5項、第7條、第8條第2項所列屬 「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 轄)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4.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03136065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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