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之名稱。 二、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項目、配置簡圖、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 三、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之配置簡圖。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應約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