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至今,已歷經七
年餘,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變化,在宅或居家醫療之需求遽增,為使語言
治療所之發展符合現行需求,以增加語言治療之可近性及多元性,並連結
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爰修正「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到宅式服務之居家語言治療服務項目及
設施,並配合實務簡化,爰增訂提供居家語言治療所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兼顧各類醫事人員專業及跨領域團隊間合作之必要性,爰增訂與其他
醫事機構聯合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
三、依現行規定以語言治療所附設其他醫事服務部門者,應於本標準修正
施行後一年內,依修正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