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 製造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告 免辦理工廠登記之製造場所,不適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免辦理工廠登記之製 造場所免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