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
製造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告
免辦理工廠登記之製造場所,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免辦理工廠登記之製
    造場所免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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