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自六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發布施行迄今,期
間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
為配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並將名稱
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其施行細則亦應配合修正,爰修正「化粧
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計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名稱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二、修正本細則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列本法所定應辦理產品登錄及產品資訊檔案義務者之意涵。(修正
條文第二條)
四、增列本法所稱化粧品原產地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增列本法所稱製造場所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化粧品之例外
情形。(修正條文第五條)
七、增列本法所定封存程序及業者保管義務。(修正條文第六條)
八、定明本法所稱化粧品宣傳或廣告之違規情節重大定義。(修正條文第
八條)
九、定明本細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