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或緊急傷病患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得於本系統建立災害事件檔,並通知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及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通知所轄急救責任醫院將傷 亡資料登錄於該事件檔,並於災害、事故狀況解除後,通報最後傷亡統計 ,辦理結案。
為明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災害、事故狀況之結案作業,爰修正 第二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