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發生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或緊急傷病患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得於本系統建立災害事件檔,並通知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及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通知所轄急救責任醫院將傷
亡資料登錄於該事件檔,並於災害、事故狀況解除後,通報最後傷亡統計
,辦理結案。
〔立法理由〕
為明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災害、事故狀況之結案作業,爰修正
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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