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21662723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之事項,第二項授權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訂定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項目、通報方式、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並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
法」(以下稱本辦法)。鑑於近年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日漸成熟,通報資訊
需配合緊急醫療設備與病床現況及實務需求進行修正,俾正確評價醫院之
緊急醫療應變能力,爰修正本辦法,以合於實務運作需要及完善緊急醫療
救護資訊,俾提升緊急醫療救護品質。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因應近年傳播媒體形式多元,修正本辦法應通報之緊急醫療救護資
    訊所稱特殊事件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緊急醫療救護資訊應進行之通報作業流程,以符合目前實務現況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規定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之通知方式,得以傳真、網路或其他科技
    通訊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