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對輸入化粧品查驗有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其查驗項目, 不包括本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情事。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 使前項不予查驗之項目,符合本法之規定。
一、明定輸入化粧品查驗之項目。 二、規範產品於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應符合 本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