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四款第三目專供個人自用,指無需由醫師或專業人員操作,由自 然人自行使用之醫療器材。
一、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專供個人自用醫療器材之定義。 二、考量應由醫師或專業人員操作之醫療器材,不宜由民眾自行使用,以 保障使用安全,爰排除其得申請專案製造或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