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四款第三目專供個人自用,指無需由醫師或專業人員操作,由自
然人自行使用之醫療器材。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專供個人自用醫療器材之定義。
二、考量應由醫師或專業人員操作之醫療器材,不宜由民眾自行使用,以
    保障使用安全,爰排除其得申請專案製造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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