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定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一)國內就學: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證影本。
    (二)國外就學:繳費收據正本及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在
          學證明影本。
二、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
    (一)國內就學:在學證明及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
          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國外就學:學期起迄時間證明及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
          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三、申請國內成績優異獎勵者:在校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並參酌已廢止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
給辦法(以下簡稱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三條規定,爰新增第二款之生活
津貼申請文件,並酌作文字修正,其後款次往後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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