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1100013505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自110年1月1日施行 (原名稱:國軍退除役官 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8月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參字第09200025 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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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參字第102005 9755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參字第 1020059811A號公告「國軍退 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核發金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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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1030004400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核發金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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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 1030088813 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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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1070057645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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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1080057426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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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1100013505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自110年1月1日施行 (原名稱:國軍退除役官 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

立法總說明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二年八
月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
日。
茲為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滿失效
,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修正。為
延續退除役官兵就學權益,協助退除役官兵順利完成學業,將就學生活津
貼納入本辦法,以減輕退除役官兵於就學期間之生活負擔,使其能專心向
學,爰修正本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
及獎勵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十九條新增第二項授權規定,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就學生活津貼補助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應備資料,並增列申請補助、津貼與獎勵之補
    正程序,及不補正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增列就學生活津貼資料審查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增訂就學生活津貼申請期限。(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增列就學生活津貼核發之相關事項,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修正條
    文第八條)
七、增列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核發限制。(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八、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滿,並
    依本條例所定施行日期,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一日。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