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二年八
月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
日。
茲為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滿失效
,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修正。為
延續退除役官兵就學權益,協助退除役官兵順利完成學業,將就學生活津
貼納入本辦法,以減輕退除役官兵於就學期間之生活負擔,使其能專心向
學,爰修正本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
及獎勵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十九條新增第二項授權規定,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就學生活津貼補助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應備資料,並增列申請補助、津貼與獎勵之補
正程序,及不補正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增列就學生活津貼資料審查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增訂就學生活津貼申請期限。(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增列就學生活津貼核發之相關事項,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修正條
文第八條)
七、增列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核發限制。(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八、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滿,並
依本條例所定施行日期,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一日。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