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廠:
一、技術研究發展科。
二、品保科。
三、供應科。
四、秘書室。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十、第一工廠。
十一、第二工廠。
〔立法理由〕
一、整併本條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並配合總務科與業務科之裁撤,管制
    科改名為品保科,以及技術研究發展室改名為技術研究發展科,明定
    中央印製廠所設各科、室及工廠之名稱,並按其業務性質重行調整款
    次順序。
二、參照中央銀行處務規程及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體例,將中央印製廠所
    設各科、室及工廠之掌理事項移列第六條至第十六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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