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投保農會申請續保: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出租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投保農會可代為查詢者,
    免附。
前項申請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於第一項明定被保險人申請續保應檢附文件。
二、於第二項規定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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