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年滿十八歲。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先參加共同科目訓練,經測驗及格後,
始得參加專業技術科目訓練。共同科目測驗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完成專業技
術科目測驗及格,逾期應重新訓練。
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
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得免參加共同科目訓練
及測驗。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農藥代噴不同技術類別其專業科目訓練課程不同,為提升農藥代噴技
    術人員專業服務品質及量能,明定通過共同科目測驗,始得參加專業
    技術科目訓練,並敘明共同科目測驗及格者應於兩年內完成專業技術
    科目測驗及格,逾期應重新訓練,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考量修法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及修法後參加農
    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並取得證書者,已具備共同科目學養,可直接參
    加原技術類別以外之專業科目訓練,得免參加共同科目訓練及測驗,
    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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