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 聯絡檢查相關事宜,並通知檢查機構。 依第二條第二項接受委託之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聯絡檢查相關事宜,並通知委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