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
聯絡檢查相關事宜,並通知檢查機構。
依第二條第二項接受委託之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聯絡檢查相關事宜,並通知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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