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郵寄輸入之植物檢疫物,其包裝上應明
顯標示內容物名稱。
依前條取得輸入許可者,應將輸入許可文件附於包裝上。
〔立法理由〕 一、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郵寄輸入之植物檢疫物,其包裝上應明
顯標示內容物名稱,以供植物檢疫機關及郵政機構識別,爰參考本法
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發給之輸入許可樣式,規劃將由資訊系統產出條
碼或二維條碼後寄予收件人,收件人或寄件人可自行多次列印該等條
碼並附於包裝上,以供植物檢疫機關及郵政機構識別,爰訂定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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