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徵用物之操作人員等
人工,依主管機關所定費率發給補償費;主管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
公會所定費率發給;主管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由主管機關與
各被徵調人協議訂定;協議不成立時,逕由主管機關參照徵調當地時價定
之。
〔立法理由〕
依農田水利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徵調人工之補償費用。參考
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第二條規定,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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