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施行前,依本法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經原農田水利會或主管機
關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於所屬機關內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與各該使用人
已訂立契約或經許可者,其費用繳納得依原契約約定或原許可行政處分辦
理;原契約約定期間期滿或原許可期限屆至後,應依本標準辦理。
〔立法理由〕
明定有關本標準施行前之費用繳納,得依原契約約定或原許可行政處分辦
理;於原契約期滿或原許可期限屆至後,即應改依本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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