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再利用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併同載明再利用方式、再利用
資格及再利用檢核相關文件,送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依本辦法及附
表規定從事再利用。
第三條及前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審查應以書面審查、現場勘查及試
運轉之三階段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一、參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規範再利用機構
    應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檢核相關文件,經審核
    機關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審查核准後,始得運作,
    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規範自行再利用之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依本辦法進行再利用時實質上
    具備再利用能力,參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規定
    ,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進行三階段審查,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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