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定期儲蓄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者,依左列規定計息:
  採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按其實際存款期間(包括不
  足月零星日數,以下同)依左列規定單利計息。
  (一)未存滿一個月者不計息。
  (二)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照存款銀行一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
        率八折計息。
  (三)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照存款銀行三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
        八折計息。
  (四)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照存款銀行六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
        率八折計息。
  (五)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照存款銀行九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
        八折計息。
  (六)存滿一年未滿二年者,照存款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
        計息。
  (七)存滿二年以上者,照存款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
  前項各款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
  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存款銀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
  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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