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後,其所訂定之信託契約解除、終止
  或第三條各款事項變更時,信託業應於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後十日內
  ,將其變更、解除或終止之事由及日期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
  指定之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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