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業務上所需短期週轉資金,得向合作金庫及其他收受轉存款
  之銀行申請融通,其融通最高額度,以不超過銀行法有關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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