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與投資人簽訂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時,應提 供投資人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並盡風險預告義務。信託業就投資 人所提出之疑問應詳細說明。 信託業應使投資人在簽約前有合理期間審閱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相關 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