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與投資人簽訂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時,應提供投資人相關共同信 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並盡風險預告義務,且應使投資人在簽約前有合理 期間審閱信託契約相關條款。 信託業就投資人所提出之疑問應詳細說明。 信託財產之運用涉及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者,並應於與投資人簽訂共同 信託基金信託契約之同時,交付投資人風險預告書,由投資人簽名或蓋章 後交回存執。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