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信託業與投資人簽訂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時,應提供投資人相關共同信
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並盡風險預告義務,且應使投資人在簽約前有合理
期間審閱信託契約相關條款。
信託業就投資人所提出之疑問應詳細說明。
信託財產之運用涉及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者,並應於與投資人簽訂共同
信託基金信託契約之同時,交付投資人風險預告書,由投資人簽名或蓋章
後交回存執。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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